首先,在
解除婚姻关系之后,父母仍然拥有对子女的探望权利,而并非只是
探视权益。
再者说,父或母在行使对子女的探望过程中有可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困扰的,应由当地人
民法院以法律的手段依法终止这种探望行为;
待相关妨碍因素消除之后,应当恢复原先的探望安排。
因此,要切实地限制对方对子女进行探望只有采取合法方式,即向当地人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不过在此之前,需要提供
证据来证明对方确实存在着有害于子女身心成长的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