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法院有权首先作出关于
离婚的裁决,然后将财产问题另行
提出诉讼予以解决。
以下是具体情况的讲解:
1.如在提起
离婚诉讼时,同时提出了对相关财产进行分割的请求;
也就是说,
当事人需要在同一离婚诉讼的审判中针对已经明确提出的财产请求进行深入评估和研究,并依据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的判决。
2.若在首次启动离婚诉讼之际,未曾对尚未提出质疑或还未确认的财产提出额外司法请求;
这意味着这些未能包含在内的资产可以在后续阶段再次提出司法挑战,以寻求公正合理的分配方案。
3.继
离婚法律程序达成往后,如果发现还有未能分割的未知财产;
那么同样地,这些尚未得到妥善处置的财富也可以在后续阶段再次提出司法请求,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