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已故儿子的媳妇对于公公婆婆并无法定赡养义务。
尽管如此,在婚姻关系尚未解除期间,媳妇有义务协助丈夫履行对公公婆婆二人的赡养义务,但却并未直接担负起赡养老人的重任。
唯有子女对其父母才有法定的赡养和扶持责任担当,这涵盖了自然人之间血缘关系而形成的子女以及通过法律拟制所产生的亲子关系,因此已故儿子的媳妇无法被请求支付赡养费用或展现出其他类型的赡养义务履行。
然而,倘若已故儿子的媳妇为公公婆婆提供了主要的赡养照顾,那么她将有可能成为第一顺位的遗产继承人,享有相应的财产继承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