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失信被执行人来说,他们完全有合法的权利乘坐火车出行,不受任何限制或拘禁。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火车时,不能够选择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同时也无法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的全部座位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的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或工作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因此,即使是在火车上,我们也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尊重他人权利,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限制
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
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
债务履行的
直接责任人员、
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
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
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