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强迫
卖淫罪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
行为人必须是年满十六周岁并具备完整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
犯罪对象是他人的人身自由与性权利这两种不可侵犯的权利。
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必须直接且明确地表示出其有对他人实施强制手段(如
暴力、威胁或其他方式)以实现强迫卖淫这种
违法行为的意图。
最后,在客观上,必须存在由行为人所制造的,使
被害人处于无法自主做出决定的状态下,从而被迫接受强迫卖淫行为的事实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十四条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
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
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
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
绑架等
犯罪行为的,依照
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