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女方
再婚之后,仍然保持对其未成年女儿的养育责任,那么提供
孩子抚养费用的责任将继续由原先的支付方负责。
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支付孩子养护费用的义务并不会因为其中某一方的婚姻状况发生变更而自动终止。
假设孩子的直接
监护权力属于母亲,同时父亲负有提供
抚养费用的责任,那么在女方步入新的
婚姻家庭之后,倘若孩子的继父愿意主动承担孩子全部的抚养费用,那么该名男性家长就可以视情况撤回或直接免除自身所应负担的额外抚养费用。《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