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结束时,并不强制要求夫妻必须进行
分居。
因此,无论夫妻双方是否选择分居,都享有法定的
离婚权利。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主要的离婚途径——
协议离婚和
诉讼离婚。
若是采取司法解决的最恰当方式,便需提供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夫妻关系的确已经破裂。
为了达到这一论证,其中一个重要的情形便是因感情不合而引发的分居行为,并且这种分居状态持续达到或超过两年更应被视为证明夫妻关系终结的强有力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