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扣留车辆并无须缴纳
停车费用。
当主管交通部门因事故原因对涉事车辆实施扣押时,车辆在存放期间所引发的相关费用皆由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而相关
责任人则仅需承担与其行为相关的费用。
同时,作为管理方,交通管理部门有义务妥善保存被扣押物品和设备,严格禁止擅自使用或损毁;
倘若因此类不当操作导致所保管财产遭受损害,那么交通管理部门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