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纠纷中的
暴力行为被定义为
家庭成员间使用殴打、束缚、残忍对待、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以及频繁的辱骂、恐吓之类的手段,从而对对方实施身体及精神上的侵害。
然而,仅限于短暂且未引起人身自由及心理健康等方面受损的轻微争吵甚至打闹,不应视为
家庭暴力范畴。
根据司法实践的反馈,我们可以对认定可纳入
离婚裁决范围内的家庭暴力做出如下规范:
首先,施暴者必须真正实施了家庭暴力的行为,这主要包含对其他家庭成员实施了破坏人身、精神及性的强力攻击。
这种客观行为可以表现为直接
暴力形式如殴打、伤害、束缚、拘禁以及强制性交等;
也可以采用恐怖、威胁、强迫等非直接暴力的方式进行。
此外,背地里雇佣家庭外的第三方对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情况,亦可被归类为间接家庭暴力。
暴力行为还有可能表现为被动形式,例如让受害者遭受饥寒交迫、不得入家门、患病后无人医治等困苦折磨。
其次,施暴方需要给受害方带来实质性的伤害。
考虑到家庭暴力多发生于夫妻之间,为防止家庭暴力这一概念被过度滥用以导致社会婚姻关系的动荡不安,也为了将其与普通夫妻间的产生争吵区分开来,所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于家庭暴力是否成立的认定往往需要具备“一定的危害结果”。
那么到底需要达到何种伤害结果才能够认定为家庭暴力呢?实际上,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只要有一方体现在家庭暴力中且给另一方造成了
轻伤以上的
人身损害,当受害方据此
提出离婚要求时,法庭多半会予以认可并支持他们的诉求。
若未能引发轻伤以上的后果,受害方需在司法实践中提供诸如
报案收据、询问记录、
处罚决定、
验伤报告、诊断证明、
证人证词、音视频资料等多种辅助
证据,而且这些证据中至少要有一部分显示出曾遭受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暴力袭击。
最后,
家暴行为应当由主观方承担责任。
家暴行为往往是抱着蓄意为之的心态实施的,即施暴人在实施这个暴力动作时具有十分明确的目的性以及主观恶意。
倘若双方在发生矛盾时,其中一方因为一时冲动而
误伤了另一方,或是在相互推搡的过程中,其中一方不慎摔倒
致伤的情况下,由于加害方并非有意为之,不符合家庭暴力的
构成要件,因此通常不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行为。《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