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即为债券关系保持其完整性的同时,
债权人根据转卖合同将其拥有的债权移交给其他人享有。
债权出让,则是在不变更债权关系内容的前提下,通过债权人之间的合法协议使其部分或全部的债权移交至第三者手中的行为予以实现。
在此过程中,原有债权人被称为出让方,接收该项债权的新债权人则被称之为受让方。《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