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我们将详细阐述在何种情形下可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监视居住:
首先,当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且生活无法自理时,可申请监视居住;
其次,孕育或正在哺育婴儿的妇女也同样可获得这一权利;
再次,若某人是独生子女的唯一供养者,并且生活无法自理,则有资格享受;
此外,当案件的特殊性要求或为了
案件处理的必要,进行监视居住将会更加适宜时,该行为便会被允许;
最后,在执行
羁押期限已到期、六,案件仍未审理完毕的前提下,因为需要继续执行监视居住而获得授权。
同样地,即使符合
取保候审的条件,只要嫌疑人、被告不能提供保
证人担保,以及不愿意缴纳
保证金,也是不受影响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