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文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于
相邻权人因日常生活所需而不得不利用其土地的行为,需提供相应的便利支持。
例如,若其中一方必须穿越位于相邻权人所拥有或使用之土地上才能实现畅通无阻,那么该方有权被允许通行;
然而,如果因这种通行行为给另一方带来了经济财产的损失,则应有责任进行适当的
赔偿补偿。
同时,针对一方所拥有或使用之建筑物范围內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必经通路,所有者或使用者严禁擅自阻塞。
若此行为导致他人生产和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且他人提出排除障碍物或修复原状的请求,则应予以积极的支持回应;
但是如条件允许另行开辟道路,亦可考虑选择改道行驶。《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