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两方
债务人的
债务关系中,虽然行动上未有明确迹象表明一方已从原有
债权债务关系中完全分离出来,但如果那位仍保持着债务关系的债务人以个人名义向
债权人再次出具借款凭证且做出信誓旦旦的承诺,表示他愿意按照约定的期限负责全额偿还债务,那么这一行为实质上就是通过无声的暗示方式,向债权人表明他愿意承担债务全部责任而非原先那个已经脱离债务关系的债务人。
这种状况属于建立在法律基础之上的程序和规定,对于产生了不可辩驳的法律效应。
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将之认定为是对那个已经从债务关系中减重的债务人产生了免责效果的新的
债务承担行为。《
民法典》第553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