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质人为债权人代为权的主张必需满足如下几项严格要求:
首先,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明确并且清算期已经届满的债务关系;
其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未能积极主动地进行偿还;
再者,债务人消极履行义务的行为给债权方带来了实际损失;
最后,债务人所享有的权益并非仅限于债务人本人专属。《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