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
机动车必须购买并暂行一种名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
保证制度,这不仅是车主的义务,也是保障民众出行安全的重要措施之一。
顾名思义,交强险覆盖的范围包含了车主对于自身行驶过程中的伤害以及对被保险车辆以外的人员或财物损害所造成的责任归属和赔付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如果
道路交通事故的产生是因为
受害人的主观过错(例如
故意犯罪性质的行为)导致,那么即使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也有权拒绝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机动车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
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
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
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