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明确规定,
质押物遭受毁损乃至价值显着下降,而且这种情况并非由质权人的过错所致,那么此时,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提出相应的
担保请求;
若出质人未能给出适当担保,则质权人得以进行质押物的拍卖或变卖活动,并与出质人共同商定通过处置质押物所得收益来提前清偿其
债务或对相关款项进行提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
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
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
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
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