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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质权的保护有什么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所明确规定,质押物遭受毁损乃至价值显着下降,而且这种情况并非由质权人的过错所致,那么此时,质权人有权向出质人提出相应的担保请求;
若出质人未能给出适当担保,则质权人得以进行质押物的拍卖或变卖活动,并与出质人共同商定通过处置质押物所得收益来提前清偿其债务或对相关款项进行提存。《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三条
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最新修订:2024-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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