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团伙从
事假药制售活动所涉及到的
犯罪构成问题可从以下几个方向来详细阐述分析:
首先,在客体方面。
该项
犯罪行为主要针对的是多重层面的客体。
既包括了对国家药品监
管制度尊严性的严重侵犯,同时也对无数潜在
受害人群体的
生命健康权益构成了极其威胁。
其次,在客观方面。
该犯罪行为在现实中体现出来的特点则集中于生产者与销售者对国家颁布实施的关于药品监管的相关法律、
法规的漠视或挑战,导致他们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意或者无意地进行假药的生产及销售,从而给人类的身体健康带来了重大的损害风险。
第三,在主体方面。
本项犯罪行为的施加者不仅限于自然人,同时也包括了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事业团体作为主体参与其中。
具体来说,这些主体大致可分为假药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大
类别。
生产者可以被看作是负责药品制造、加工、采集以及收集工作的人员群体;
而销售者则是指通过有偿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药品服务的个人或组织实体。
最后,在主观方面。
该犯罪行为通常体现出故意的意图特征。
大部分的
行为人在从事这一行为的初始动机都是为了谋求经济收益最大化,而非出于有意伤害他人的初衷。《
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
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假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