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父母双方
办理离婚手续之后,关于亲属之间对于孩子的探望问题,有如下明确的
法规规定可供参考:1.对于探望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以及时间长短,夫妻双方可以依据实际情况自主协商决定;
若协商无果,则应向法院提出最终裁决申请;
2.为确保探视行为符合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需求和成长规律,任何不利于被探望者心理健康的行为均不得实施;
若探望过程中出现此类问题,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措施终止该项探望行动;
3.待影响到探望行动的因素消除以后,
当事人理应恢复对孩子的探望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
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