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处婚姻生活之中,若出现了通奸行为,无论行为方是有责者抑或无辜者,均享有提出离婚请求的权力。
在通常状况下,仅仅是单纯的通奸行径,并不被视为法律规定中的过失行为;
它只涉及到简单的道德伦理范畴,唯有当行为人的非法行为发展至重婚或是与他人长期持续而稳定地居住在一起的严重地步时,这才可以称之为过失行为。
在此基础之上,无过失方才有资格向过错方索求精神损失赔偿。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法院审理这类离婚诉讼案件的过程中,其基本原则在于不会因一方当事人存在通奸行径就对共同财产的分配和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产生不利影响。《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