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
离婚纠纷中,若存在已作
抵押之房屋,首要之务当属辨别是何种性质的财产,即是否为夫妻共有所有或者仅限于某一方单独所有:
第一,关于婚后
出资购买并进行
按揭的房产,其应归类于夫妻共计财产范畴,在
离婚之时,
当事人双方可就此达成协议以决定其份额如何分配;
然而,若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独立承担了
购房首付款以及相应
债务,且
产权证书仅归属该方一人,那么在此次离婚过程中,此类房产应被视为该方一人独有的财产,无需另作分割。
第二,对于
结婚前一方或其亲属所支付的首付款项,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该方或其亲属名下的情况,此房产将视为该方的
私人财产,在离婚时无需再次分割;
即便在共同
偿还贷款期间,由于房产仍然归属于
个人财产,因此对共同偿付部分的金额,拥有此房产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提供充分的
赔偿;
然而,若房产名义上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那么在
离婚程序中,此类房产应当按照夫妻共有的财产进行处理和裁决。
需要予以特别提醒的是,对于那些名义上隶属
夫妻共有财产但实际上尚无所有权的按揭住宅,即使在法庭审理中,法院也不应对导致
房屋所有权产生争议的事项作出明确判决。
相反,法院可以先行裁定将该房屋交给其中一方占有,直至最终确定所有权的归属,之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重新
提出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