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物内抛掷物体或者物品坠落导致他人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侵权行为人需对受害者进行经济损害赔偿。
如果在调查过程中无法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人,那么则应由可能涉案的建筑物使用者对其所受之损害做出相应的补偿,当然,必须排除能证明自身非侵权行为人的例外。
此外,根据我国最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他管理服务机构如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须依法承担因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所产生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