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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是怎么规定的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4-14 11:40:03 已帮助14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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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是怎么规定的
所谓债务加入,亦称为并存的债务承担,乃是指原债务人在未脱离原债务关系的情况下,第三方即加入原本已存在的债务关系之中,与其共同承受债务责任之制度。
债务加入制度之设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基本条件:
1)标的债务关系必须合法并且生效;
2)标的债务须有可转让性;
3)第三方与原债务人应属于不同的民事个体;
4)债权无需得到原债务人的认可。
毕竟,债务加入行为本身并未对原债务人造成额外的负担,故此不需要征得其同意。
然而,债务加入行为必须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方可得以实现。《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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