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后续
犯罪行为所引发的
追究时效计算问题,相关规定如下:
首先,若该次
犯罪的法律提供最高
刑罚不足五年
有期徒刑,那么在案件发生至调查完成后的第五个周年之际便无需再进行后续的追究;
其次,如果该次犯罪的法律提供最高刑罚位于五年以上缺乏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范围内,那么在案件发生至调查完成后的十个年度之后便将停止进一步的追究活动;
再次,如果该次犯罪的法律提供最高刑罚高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那么在案件发生至调查完成后的第十五个年度到来之际便将停止追究;
最后,在法定上限为无期
徒刑或者
死刑的情况下,只要超过二十年的时间便可以不必对其进行继续的追究。《
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