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藏身份的股东有权利要求法院判定其是否具备相应的股东资格。
在涉及到匿名投资的复杂法律体系下,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工商注册文件中所记录的那些股东并非真正的资金注入者,然而,真正投入资金的投资方却可以依据他们的实际投入资金请求法院确认他们的股东地位。
在此情形之下,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第三部分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并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的明确意向和同意。
否则,法院有权拒绝接受他们的
诉讼请求。《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
股权转让、
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
出资人以其对于
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
民法院可以参照
民法典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
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
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