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弟之间关于
房屋赠与的反悔举动并不必然具备
法律效力。
若此种反悔发生在房屋尚未进行
产权转让登记之前,则赠与方有权依据自身意愿取消赠与行为。
据此而言,此类反悔行动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经过公证程序的赠与或者具有扶贫、救灾等公益性、道义性质的赠与关系无法被撤销。
倘若房屋已经完成了
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仅当受赠方出现以下情形时,赠与人方可
撤销赠与,该类反悔举动才会产生法律效应:
(一)严重损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
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负有法定
抚养义务却未能依法履行之责任;
(三)未按照附随于住房
赠与合同规定内容切实履行相应义务。
反之,倘若受赠方确实存在以上任何一项情况,那么赠与人便可行使
撤销权来免除赠与义务,此时反悔举动将不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