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的“帮助
犯罪分子逃避
处罚罪”进行
立案追诉:
1. 为了促使罪犯逃脱
法律制裁,故意向罪犯及其
家属透露相关部门在侦查或查处
犯罪活动中关于布局、人员配备、措施执行、行动时间以及地点安排等重要信息;
2. 为了给予罪犯便利,让他们顺利逃脱法律惩治,主动向罪犯及其亲属提供交通运输工具、通讯设备、藏匿和隐蔽场所等各类资源;
3. 为了配合罪犯逃避法律惩罚,向罪犯及其亲属泄露案件相关内容,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指示其隐瞒案情、销毁关键
证据甚至串谋他人、反驳口供;
4. 除此之外,凡涉及向罪犯通风报信、提供便利,从而协助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皆应
立案追究相应责任。《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
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