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继承人逝世之后,若未能留下
遗嘱明确遗产归属,则遗
产权宜依照
法规规定的
法定继承人序列进行分配。
此序列依次为:
(1)配偶、(2)子女、(3)父母;
以及在这些优先继承人之外的(4)兄弟姐妹们,再其次(5)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在继承人序列厘定之后,当
继承权启动之时,将首先由首位继承人即
第一顺位的诸位家族成员
继承。
在此之后,依次轮到次顺位的诸位家族成员,但他们并不具有直接的继承权利。
若在所有首位继承人中并无任何人具备继承资格,那么便应当轮到次顺位的诸位家族成员进行继承。
同一顺位的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大体保持平等。
对于生活特别困窘且自身劳动能力不足的继承人,在进行
遗产分配时需要给予适当的关注和照拂。
对于已对被继承人承担起主要
抚养责任或长期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
遗产分割时,应当赋予其更多的权益。
然而,对于那些既具备抚养能力又具有抚养条件,却未能履行
抚养义务的继承人,故在遗产分配时,应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惩罚性分割,甚至拒绝给予任何遗产份额。
此外,如果全体继承人能够达成共识并
协商一致,遗产分配亦可自行设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