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
单位集资房性质的认定上,若为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并以夫妇
共同财产购买之物,该房地产将被视为双方
共有财产;
在发生
离婚情况时,在房地产完全
产权已获得的前提下,双方可自行协商处置方式,如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将由相关法院予以裁决分家之事。
然而,若房地产在离婚时尚未取得完整的产权,则仅有一方有权拥有此套住宅,且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属无法作出明确界定。
反之,若该房屋非用夫妇共通财产所购或并非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则此房地产将被定性为单一方所有的财物,属于
个人财产范围,离婚之时应归属于一方,无需进一步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