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离婚案件中,若子女尚未年满两周岁,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之规定,应首先考虑将孩子交由其女方
监护抚养;
2.如子女已年满两周岁及以上,在权衡各方面因素后,若认为由母方直接抚养能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则应优先考虑由女方
抚养孩子;
3.对于年龄达到八周岁或以上的孩子,如他们自愿选择跟随女方生活,那么此决定理应得到法院的尊重和认可,在裁判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遵守并执行孩子本人的意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
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
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