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涉及到商标侵权问题时,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首先,在未获商标权利人的许可下,有意图的在同类或相邻的商品中适用与已取得法律保护的商标明显相似或接近的标志;
其次,假冒性的制作其注册商标的标识,或是意图进行销售的假冒、非法制作的已有合法权益的商标标识;
再者就是销售被指控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益的商品;
最后,不经商标权利持有人的明示同意,私自改变其注册商标的标识,进而将更改后的标识用以销售的行为也属于商标侵权的范围内。《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