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本身并不能直接导致财产的
过户操作。
这主要源于离婚协议的本质属性,即在婚姻关系
当事人平等互利、自愿协商且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对于夫妻共有的
财产权益所进行的处分行为。
因为如此,离婚协议就具有了与民事合同相类似的法律地位和约束力。
当当事人由于履行协议而引发争议时,他们就应当遵照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相关具体规范来解决问题。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已经产生
法律效力的
民事判决书、裁决书乃至
刑事判决书、裁决书中所涉及的财产部分,以及依法创立的
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还有经过公证机关权威认可并且赋予了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这些文件才能够真正发挥出强制执行力。
因此,由离婚协议的实质性特征就可以明确看出,它并不具备强制执行力的效力。
实际案例中,针对仅仅凭借离婚协议就独自办理财产过户手续的一方当事人,往往无法得到相关部门的受理和支持。《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