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车辆的报废年限会因车型而异。
根据普遍原则,九座(含九座)以下的非营运用途载客汽车(涵盖了轿车及越野型等多种车型)的使用年限被定在十五年。
当此类车辆无法满足报废条件时,若仍需继续使用,则无需进行额外审批流程,只需经过严格的检查并确认其性能符合要求,即可申请延长使用期限。
在此基础上,车辆每年度需要强制性接受两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当该车辆使用到超出二十年的年限后,自第二十一个年份开始,每年都需要接受四次定期检查。
至于针对旅游用途的载客汽车以及九座以上的非营业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相关规定为最长不超过十年。
这两类车辆在达到报废条件后,如仍有必要继续使用,则需按照规定的操作规程进行延期处理,但最多只能申请延长十年的使用时间。
对于这些延缓报废的车辆,每年度依旧需要强制性的进行四次定期检查。
另一方面,对于九座以上的非营业载客汽车而言,如果其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了十五年,那么自第十六个年份开始,也必须每年接受四次定期检测。
此外,营运性质的大型客车的使用年限被严格控制在十年以内。
同样地,在达到报废条件后,若仍需继续使用,应按照现有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手续。
在延缓报废期间内,为了确保行车安全,这类车辆每年还须进行四次定期安全检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
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
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