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饮酒过量而驾车肇事,且任侥幸肇事逃离现场,虽未导致任何
人身伤害或死亡案例的发生,但仍属
交通违法行为,涉及到
危险驾驶犯罪范畴。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此种情况将被判处
拘役刑罚,并根据具体情节附加
罚金处罚。
此外,依据我国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在道路行驶过程中,如存在以下任意一种行为特征,都应判处相关惩罚:
(1)剧烈竞逐行驶,情节极为恶劣;
(2)饮酒过度后
驾驶机动车;
(3)从事校车服务或是提供旅客运输业务,严重超出额定乘客承载能力,或者是在极端情况下超过了规定速度的标准;
(4)违反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规定,在公路运输中无知的运送危险化学物品,从而危及社会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对于符合以上三点或四点标准的行为特征的机动车所有者或管理者,其负有的
直接责任也将受到同样的惩罚。
如果在此基础上还牵涉到其他形式的
刑事犯罪,将优先以处罚更严重的
罪名进行
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