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对他人造成人身损害而应支付之赔偿款项中,涵盖了医学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鉴定费用、护理费用以及因受害人无法工作导致的误工费用;
若受害人因此致残,除上述费用外,还应追加赔偿受害人所需箍助器材的购买费用及其相应的残疾赔偿金。
倘若因为此种行为致使受害人不幸离世,则还需向其家属额外支付死亡赔偿金及因其死亡所带来的精神损害赔偿款。《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