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约定中应当先履行债务义务的当事人,在确凿证据能够充分证实对方存在以下其中一种或多种情形时,有权中止其债务的履行:
(首先)(其次)(第三)(最后)
情形如下所述:
(首要的)其经济、财务状况发生了极其严重的恶化;
(其次)其有将原本属于自身所有的财产及资金进行转移和隐匿,以逃避债务责任的迹象和行为;
(再者)其自身的商业信誉已经严重受损;
以及(最后)其现存状态或未来可能会出现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各种潜在不利因素。《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