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跨国婚姻关系中,房产所有权所属的确立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该房产属于未婚一方单独购买并完全支付了
购房款项,或者是婚后由未婚一方以其独立财产进行购置的房产,那么该房产便可被认定为属于该未婚一方的私产。
而在已婚夫妇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在
结婚之后以一次性的付款方式购得房产并获得
房屋所有权证之后不久即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这处房产将被判定为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然而,若该对夫妻在此之前已经就此类事项达成过专门的协议,那么他们应按照当时的特殊约定来明确房产的最终归属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