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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中涉及房产如何确定归属

在跨国婚姻关系中,房产所有权所属的确立途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该房产属于未婚一方单独购买并完全支付了购房款项,或者是婚后由未婚一方以其独立财产进行购置的房产,那么该房产便可被认定为属于该未婚一方的私产。
而在已婚夫妇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在结婚之后以一次性的付款方式购得房产并获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不久即选择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这处房产将被判定为属于夫妻二人共同所有。
然而,若该对夫妻在此之前已经就此类事项达成过专门的协议,那么他们应按照当时的特殊约定来明确房产的最终归属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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