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
徒刑的
犯罪人员,其
刑罚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
在他们接受惩罚的这一漫长过程中,若真实地展现出悔过自新以及立下功劳等良好行为表现的话,那么在服刑两年的时间节点上,将可能获得相应的
减刑权利。
针对这种情况,其减刑的具体标准如下所示:对于确实存在悔过表现或者有
立功表现者,可根据实际情况,将他们的
有期徒刑减至十八年到二十年之间;
而对于那些表现优异、贡献卓著的人来说,有可能会被减至十三年至十八年的有期徒刑。
此外,值得高度注意的是,所有无期徒刑罪犯经过减刑后,其实际需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十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
管制、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
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
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
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