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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缓期执行二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对死刑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可以分为死刑立即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两种情况。
2.死缓,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缩写表述,是指在适用于死刑的犯罪份子案件中,如非必须执行死刑者,可判处死刑并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之处理程序。
在此过程中,若犯罪人在缓期执行期间未犯故意犯罪行为,则两年期满以后将转为无期徒刑;
倘若确实符合重大立功情节,则同样需要在此两年期满之后,将死刑减为有期徒刑25年。
但是,若犯罪人触犯故意犯罪行为且已查证属实时,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方可执行死刑。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有限定被判死刑犯人并非必得立即执行死刑的刑罚,赋予其两年的缓期限。
而所谓“不必立即执行”,一般是指那些理应受到死刑处罚的罪犯,如有主动投案自首、立功表现亦或是具有其他从轻处罚的法定条件;
又或者犯罪主体的智力状况呈现出显着障碍,再或者被害方自身具有明显过错等等。《刑法》第四十八条
【死刑、死缓的适用对象及核准程序】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最新修订:2024-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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