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诸位
合伙人因合伙业务产生的
债务问题,我们建议您考虑采用行之有效的措施来妥善解决。
首先,如果有合伙人已然用其个人名义偿还了该等
债务,那么他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畴内,通过适当手段向其他未履行责任或尚未足额承担债务份额的合伙人进行追偿。
然而,在采取这一行动前,我们有必要提醒您注意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1)追偿行为的追偿主体必须具备法定资格。
换句话说,此类追偿只是合伙人之间的债务追索,而并非对外部
债务人的追偿;
(2)在提出追偿要求时,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且范围明确无误。
追偿的理由必须建立在,该合伙人在为
合伙企业清偿
连带债务过程中,实际履行的义务超出了合作企业内部制定并确认的其自身债务份额之上;
(3)追偿提起的前提条件是,各合伙人之间所承担的债务比例已经明确无误。
若无法明确划分各自的债务份额,则已进行清偿的合伙人是否存在超额清偿的情况将难以评判;
(4)追偿方式的选择至关重要。
原则上讲,您可选用自行展开
追讨的方式实现追偿,但也应知晓,您同样拥有提
起诉讼以完成您的权益主张。
请您慎重考虑以上因素,以确保您采取的任何行动均符合法律
法规及
合伙协议的规定。
祝您追偿顺利!《
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
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
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