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制度乃是我国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之一,其目的在于保障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人格尊严,确保他们不因遭受
逮捕而无法得到适当辩护与公正审判。
此种
强制措施适用于未被正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为人,以及已被逮捕但需改变强制措施的人士。
其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
民法院等司法机构便是负责此类决策者。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各自权限范围内依法制定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并且均需由相对应的部门实施。
对于国家安全机关有关取保候审的决定,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处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
犯罪案件过程中所作出的
取保候审决定,均由国家安全机关负责执行。
对于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其法定条件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须遵守相关义务,且具备随传随到等便利条件;
同时,保
证人或
保证金的提供也是必要条件之一。
然而,同一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同时存在两种形式的
担保:
既要有保证人作保,又必须支付保证金。
以保证金方式进行取保候审的设置,起点金额定为人民币1000元整。
决策机关在制定保证金数额时,必须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员不会妨碍或逃避
刑事诉讼活动作为核心原则,综合考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情节以及性质等因素,全面评估可能判处的
刑责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产经济状况,以及所在地的经济发展规模等多方面情况,最终确定合适的保证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