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
继承人离世之后,若无
遗嘱定下明确的
财产分配方案,遗产将会遵循法定程序进行
继承分配。
其中,
遗产继承顺序如下:
(1)首位继承人是配偶、子女以及父母;
(2)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当继承活动启动之后,将首先由
第一顺位继承人接手进行
遗产继承,而
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法获得任何遗产;
若第一顺位继承人全体缺失或无力继承,该项遗产则由第二顺位继承人依法继承。
对于同一序号继承人之间所应继承的遗产比例问题,通常需要保持均等原则。
针对那些生计面临严重困境且体能不足以工作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过程中,应该给予他们适当的照顾。
如果某位有
抚养能力并且具备抚养条件的继承人未能履行其
抚养义务的话,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会分不到甚至只能分到极少数。
假如所有继承人能够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相应协议的话,他们也可以选择不采用
遗产分配均匀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