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机动车辆引发交通事故并对他人造成损害,凡经裁判属于本机动车辆一方应负有法律责任者,须首先由负责承保该机动车辆之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依照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标准进行
赔偿;
倘若
损害赔偿款项低于上述保险金额,则需依循所签订的
机动车商业
保险合同约定,请求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继续承担赔偿义务;
然而,若机动车辆并未依法投保商业险,则最终的
损害赔偿责任仍须由
侵权行为人自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
侵权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