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恶意转移财产行为的具体定义,可以概括如下几个要点:
首先,若因债务人为逃避还债责任而主动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擅自进行无偿的财产转让,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这种情形便可被视为恶意转移财产;
其次,如果债务人为达到逃废债务之目的,故意采用不合理的低价进行财产转让或者以显著高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收购他人财产,那么也将被认定为恶意转移财产;
最后,在执行阶段,如果出现债务人在法院作出裁决并送达生效合法文书之后的短时间内,采取极为频繁的方式迅速转移财产的情况,这也是一种典型的恶意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