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交通事故方面的调解协议(以下简称“调解书”)应遵循固定的格式要求,其中应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调解的法律依据、关于引发此次
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事件经过及各方所承受的损失状况阐述、相关
赔偿款项的具体种类与数量说明、各责任方的赔偿负担额度以及所占的比例、赔偿支付方式以及执行的时间表、调解达成并实施的具体日子等等。
在双方
当事人签署完毕之后,该调解书将被分别送达到每一位参会人员手中。《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
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