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并不存在“精神出轨”这样的概念,因此这种现象无法在
司法程序中被认定为导致
离婚的原因或者作为相关
证据使用。
根据国内的相关法律规定,法庭是以保障夫妻之间的忠诚和尊重为原则,对于任何一方在
婚姻存续期间的任何违反此前提条件的行为都会进行严格的审查和判定,例如
同居或
重婚等行为才能够作为
离婚的有效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