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法律,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
从业人员的不当
犯罪行为,通常被界定为
滥用职权罪。
该种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
国有公司、企业的
高级管理人员因严重疏忽职守或过度使用其职权,导致所管理的公司、企业崩塌、破产,甚至出现严重亏损现象,致使国家在此过程中面临巨大
经济损失;
同样地,从事国有公共事业的工作人员,若存在严重失职或滥用职权情况,也将给国家带来极其严重的损失。《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