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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驶中的公交车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怎么处罚

对于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故意实施暴力行为责任人,若其行为未给公共汽车和车上乘客带来致命性的伤害或损害,那么他将会因涉嫌触犯妨碍安全驾驶罪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此类行为者将面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严厉惩戒,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然而,倘若上述责任人的暴力行为诱发了严重的后果比如惨重车祸等,他们就将被当作犯下交通肇事罪而接受额外程度的定罪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他们的刑期将会进一步加重,从三年延伸至七年之间不等,而且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罚款甚至罚金责任;
至于那些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案件,其责任人将会接受更为严重的处罚,最高可判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新修订:2024-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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