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在公共汽车行驶过程中故意实施
暴力行为的
责任人,若其行为未给公共汽车和车上乘客带来致命性的伤害或损害,那么他将会因涉嫌触犯妨碍安全驾驶罪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根据我国现行
刑法规定,此类行为者将面临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
管制的严厉惩戒,同时还须承担相应的
罚金责任。
然而,倘若上述责任人的暴力行为诱发了严重的后果比如惨重车祸等,他们就将被当作犯下交通
肇事罪而接受额外程度的定罪惩罚。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
如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
逃逸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他们的刑期将会进一步加重,从三年延伸至七年之间不等,而且可能需要承担更重的罚款甚至罚金责任;
至于那些因为肇事者的逃逸行为而导致他
人死亡的案件,其责任人将会接受更为严重的
处罚,最高可判罚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
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
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
互殴或者
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
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