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侵权行为中,存在着诸多的免除责任的理由,以下列举主要的免责事项:
首先是当被
侵权方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事故发生并产生损害结果时,
行为人无需对该损害承担
赔偿责任;
其次,假如由于
不可抗力或
意外事件等非人为因素而产生了损害后果,行为人同样可以不负任何责任;
再者,对于因行使
正当防卫权或采取
紧急避险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如果这些行为均在必要且合理的范围之内,行为人亦可不负
侵权责任,但需注意法律另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
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