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进程中,倘若符合下列构成要素,则可被判定为
贪污罪行:
首先,
犯罪主体需具备
国家公职人员身份;
其次,
犯罪人在主观心理层面必须表现出对公共财务的蓄意侵占意图;
再次,
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客体不仅仅局限于国家公职人员职权职责的廉洁性,同时还包括了全民所有制下人民币的所有权;
最后,在客观实际中,须有
犯罪嫌疑人滥用其职务便利,例如侵吞、
盗窃、诈骗等手段
非法占有公款资产的行为作为
证据佐证。《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
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
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