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制订的《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明确指出,在开展国际司法协助方面,人民检察院所涉及的范围主要涵盖以下几大领域:
首先是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
其次是跨国调査取证工作的安排协调;
再次是
证人出庭作证或
协助调查的协助工作;
第四个层面则涉及到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等事项的处理;
此外,返还
违法所得以及其他涉案财物也属于其重要职责之一;
最后,移交被
判刑人员也是人民检察院在国际司法协助工作中所要完成的任务之一,除此以外,还有很多其他的协助事项需要完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六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
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刑事诉讼文书送达,调查取证,安排证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移管被判刑人以及其他协助。
第六百七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检察机关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处理对外联系机关转递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审查决定是否批准执行外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承担其他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相关的工作。
办理刑事司法协助相关案件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层报需要向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外国提出的刑事司法协助请求。